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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击新冠肺炎(NC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抗击新冠肺炎(NC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新购置相关设备的税前一次性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金额限制,即上不封底,可以让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减少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减轻了当期的企业负担,激励企业扩大产能,提高产量。但本条是针对特点企业、特定设备、特点时间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时要主要以下事项:


适用范围: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列入名单的企业只需要列入发改或工信一个部门的名单即可,不需要两个同时列入。

包括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等。

如果您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请尽快到发改和工信部门申请认定。申请认定后,还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


2、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是为了扩大产能购置的相关设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的新设备和旧设备,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适用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到期时间未定。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新购置的设备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要注意新购置时点符合要求。应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如果您购进了设置或者正准备购进设备,要尽快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取得发票或者确认收货。


享受方式:

1、“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会计上要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会计规定计提折旧,形成的税会差异到登记台账。

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


2、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例一:甲企业是19年投资的新办企业,19年账面亏损200万元,今年预计会计利润能够持平。甲企业购入设备一套,价值1000万元。

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2020年预计亏损1000万元,如果以后年度内实现的利润跟不上,则会形成无法弥补的亏损,不建议一次性税前扣除。


例二:乙企业是17年落户园区的企业,租用园区厂房,账面现有资产为3000万元,乙企业目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元月份购入设备一套,价值580万元。乙企业18年利润30万元,19年利润300万元,预计20年利润600万元。

选择一次性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会降低至100万元以下,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给企业当年带来实质性减税。


例三: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问题

丙企业是17年投资的新办企业,正在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计划2021年申报。甲企业购入设备一套,价值700万元,2020年预计利润500万元。

2020年,丙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则当年亏损200万元,不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高企成功后,可以按照15%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了减税效果。

同理,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三免五减半的在税收优惠期不建议使用。


因此,是否享受本优惠政策。建议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保留好发票和收货凭证,预缴时可以先扣除,减少每期的所得税支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选择是否适用。一旦选择,下一年度不能变更。










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8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解读:

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本条将亏损弥补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8年,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本年度亏损额较高,在5年内无法弥补的,带来的实质性减税,如果在5年内可以弥补,就没有达到减税效果。

结转弥补亏损年限延长到八年的亏损年度,仅限于2020年度,其他年度亏损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结转弥补亏损年限为五年。企业2020年度没有亏损,则无需结转弥补。


适用范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具体包括:G53铁路运输业、G54道路运输业、G55水上运输业、G56航空运输业、G57管道运输业、G58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G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H61住宿业、H62餐饮业、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N786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


如果您属于上述行业,2020年亏损金额较大,建议控制好收入比例,保持“四业”收入在主营业务在50%以上。如果您为了减少疫情损失,开展了多种经营,建议您成立单独核算的子公司,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如何享受:

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解读:

本条政策从税前扣除金额、捐赠渠道两个方面实现了突破,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企业去捐款捐物、共同抗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范围: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适用条件:一、捐赠现金(货币资金)的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展捐赠。

二、捐赠物品的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展捐赠,也可以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以受赠人依法开具的票据作为免税凭证。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



如何享受:

1、公益性组织要有资格。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要取得合法的捐赠凭证。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

因为最近医院非常繁忙,总局喊话,让大家不要急着向医院要接收函,可以先凭着银行转账凭证或运货单等入账,在明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接受函都可以。

3、捐赠实物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金额。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受赠方根据证明在接收凭证上注明公允价值。

4、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其他一般公益性捐赠,仍可按照12%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会差异,下次结合增值税优惠一并解读。








祝您身体健康、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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